Friday, February 8, 2008

馬英九的綠卡

剛剛看了南方快報的還給馬英九先生一個清白/美國執業律師 江建祥,影片點出馬英九陣營對綠卡失效說法的矛盾處。根據馬英九的部落格馬英九綠卡確已失效的事實聲明:

馬英九在1977年取得綠卡。但大約在1980年代後期(約廿年前)就不再使用(確切年代不復記憶,但應是 1985年左右),由於年代久遠,目前家中只找到十八年前的舊護照(護照號碼:M4715079,發照日期:1990年6月27日,效期六年),在該護照中即有美國在台協會1990年6月29日核發之非移民簽證(證號:081854,效期:五年)的紀錄,在該非移民簽證有效期間內共有六次使用紀錄。從1990年到2006年,美國政府共核發四次「五年多次非移民簽證」,總效期長達21年。依美國移民法實務,馬英九原持有之綠卡早已放棄失效

因此馬英九陣營的說法是—有非移民簽證代表綠卡已經失效。在申請簽證時需要告知是否申辦過綠卡,假如有綠卡,必須要填I-407表主動放棄綠卡才能得到非移民簽證。從他取得綠卡後回台,之後要再去美國只有兩種方式:以綠卡身分入美或者放棄綠卡辦簽證。假如以第二種方式,一定會填I-407表繳回綠卡並有收據證明。但是他的聲明從沒提及填表主動放棄綠卡,如果確實曾主動放棄綠卡,有這麼直接的證據還需找出簽證和出入境資料嗎?他(曾)有綠卡事實,有非移民簽證也是事實,那就導出一個結論:在申請簽證時沒有據實回答。

當然還有其他種較複雜的可能性:
  1. 簽證類別比較特殊不需要回答有沒有過綠卡,如果是這種情形,那有簽證算甚麼綠卡失效證明?(實際上有簽證也不是綠卡失效的證明,見江建祥律師的影片說明)
  2. 取得公民,自然也不需填表放棄綠卡,之後放棄公民,就可以申請簽證(如不必要的羅生門:沙盤推演綠卡真相/劉進興)一文所建議。
  3. 有多本護照,多重身分。不用申請到綠卡的那個身分去申請簽證自然也不須說明有綠卡並填表放棄。

其實問題很簡單,拿到綠卡後到底是以甚麼身分去美國?綠卡不是放著沒用很久之後就可以當做失效去申請非移民簽證,那是一張Permanent Resident Card,去查查字典甚麼叫Permanent吧。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Caleb's mom 生日快樂!!
妳每次把事情研究清楚就很高興。

到目前為止,馬英九陣營完全沒有說他曾主動放棄綠卡。他的幕僚真笨,搬出美國簽證的間接說明,完全無法掩蓋馬英九綠卡的誠信問題,反而間接證明馬英九辦美國簽證也不誠實。

你真厲害!!

Caleb爸留